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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法治工作先进个人拟推荐对象公示

湖南省供销合作总社  时间:2023-11-08 17:30   【字体: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评选表彰全省法治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湘人社函〔2023〕145号)要求,经报省双先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通过,拟正式推荐刘志民为全省法治工作先进个人,现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2023年11月8日—11月14日。公示期内,如对拟推荐对象有异议,请向湖南省供销合作总社合作指导处反映。(信函以到达日邮戳为准)单位反映情况的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的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部门:湖南省供销合作总社合作指导处

联系电话:0731—84403255

传真:0731—82225884

通信地址:长沙市五一大道599号

邮政编码:410005

附件:1.全省法治工作先进个人须同时符合的评选条件

2.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

湖南省供销合作总社                                   

2023年11月8日


全省法治工作先进个人须同时符合的评选条件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湖南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自觉在宪法法律法规范围内活动,依照宪法法律法规行使权力、履行义务,自觉严格执行党规党纪,模范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职,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各项工作。

3.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真诚为民服务、切实为民分忧,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社会成效明显。

4.在推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方面勇于担当、积极作为、表现突出,发挥重要作用,作出重要贡献。

5.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廉洁自律,品行优良,未出现违法违纪情况,无不良行为记录。

6.原则上要求从事法治工作5年以上;推荐对象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近5年考核须均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


刘志民,男,1983年8月出生,湖南涟源人,2005年7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九三学社社员。2007年2月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a证。2010年12月参加工作,2016年3月通过全省公务员遴选考试进入省供销合作总社,现任省供销合作总社合作指导处一级主任科员。按照省供销合作总社党组安排,2016年3月至2022年9月该同志在湖南省湘合作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供销集团有限公司前身)工作并担任法务专员。自2022年9月湖南供销集团成立时起,该同志担任集团公司监事、企划部部长,负责集团的法务工作;同月,被聘为九三学社湖南省第九届委员会法律专门委员会委员。

该同志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湖南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该同志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自觉严格执行党规党纪,依法履职。认真学习《宪法》《民法典》《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不断更新法律知识以开展工作。自担任公司法务以来,工作勤奋,在推进公司制度建设、促进公司依法依规决策、规范公司运行、防范法律风险、防止社有资产流失等方面能扎实开展工作,做出贡献。主要表现在:

一、推进集团公司制度建设。起草集团公司章程,党委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出资企业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办法等制度,为集团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提供制度保障。

二、促进公司依法依规决策。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省社规章制度等规范为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提供有效建议,规范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流程,促进公司按程序运行。同时,对出资企业提出意见建议,促进出资企业治理、决策的规范化。

三、审慎履职防范法律风险。对公司的重大经营活动,在研究论证、合同起草、审核、执行等环节中,提出风控建议,设置风控条款,有效防范省社和公司一些重大基建项目、投融资等有关事项的法律风险。

四、依法防范社有资产流失。在省社或公司面临的与股东出资纠纷、改制遗漏资产追回、出资企业破产清算、出资企业重要决策等事项中依法维护省社和公司利益,防范社有资产流失。

该同志能按照《廉政准则》和转变干部作风等规定,时时加强廉洁意识,处处严格要求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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